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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车祸中,若对方承担全责,应该如何进行索赔?

2024-11-12
在交通事故中,若肇事车辆负全部责任并致人重伤或身亡,则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应按照其相应责任限额进行补偿。但若该补偿仍未覆盖所有损失,则剩余部分将由肇事车辆中的任一方负全责,负责全面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全责肇事方需向受损害方提供以下赔偿: 1. 医药费,指受害者在遭受人身伤害后,为了接受医学检查、治疗以及康复训练所需支付的费用。 2. 误工费,指受害者在受伤至痊愈期间(即误工时间),由于无法正常工作或劳动而导致收入减少或丧失的赔偿费用。 3. 护理费,指受害者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协助而产生的费用。 4. 交通费,指受害者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在就医或转院过程中所实际产生的交通费用。 5. 住院伙食补助费,指受害者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者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为补贴伙食所需的费用。 此外,营养费也是其中之一,这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身体代谢发生变化,通过日常饮食已无法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类营养素的需求,因此必须从其他食物中获取营养所给予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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