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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专利申请费用减缓请求书,需有证明文件的还应附具证明文件。 2、个人申请专利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填明本人的年收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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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费用减缓的规定如下: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各种费用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减缴或者缓缴的请求。 减缴或者缓缴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条
费用减缓理由有哪些:一、申请专利缴费确有困难的,可以请求专利局减缓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维持费、复审费以及专利批准后三年内的年费。其它各项专利费用均应按规定缴纳;二、个人请求减缓的最高比例不超过75%,单位请求减缓的最高比例不超过50%;三、请求减缓专利费用应当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个人应当同时缴纳规定费用的25%,单位应当同时缴纳规定费用的50%;四、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可以一并请求减缓上述五种费用。提出专利申请之后只能请求减缓除申请费外的尚未到期的费用,但该请求最迟应当在有关费用期限届满前二个月之前提出;五、个人请求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中填明本人的年收入情况,两人以上共同申请专利应当填明每个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专利局可以要求提供年收入情况的证明。单位请求减缓的,除应当说明请求减缓的理由外,同时还需附具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填写不符合规定或者未提供有关证明的,视为未提出请求;六、费用减缓请求由专利局审批。未被批准的,应当在接到专利局的通知书之后,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数额缴纳费用;七、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在其发明创造取得经济收益或者有其他经济收入后补缴所缓缴的各项费用。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免专利申请费:(一)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二)上一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两个以上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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