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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家进城落户农村居民自愿在设区市落户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如何处理

2022-01-07
举家进城落户农村居民自愿在设区市落户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将其承包地交回集体。对在县(含县级市)以下城镇落户(不含转为国家职工)的,可根据农民自愿,交回承包地或继续耕种或依法自主流转。选择保留承包地的,不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 对举家进城落户农村居民自愿退出承包地的,经当地农业部门或林业部门核准,签订退出合同并办理公证后按户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应依据实际交回(收回)土地面积,按照收回当年的农村土地流转费用加农业直补的平均值以10年计算(林地、草地补助标准参照另行计算),主要用于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后医疗、养老保险等费用补贴。对在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城镇落户的农村居民,自落户之日起可给予3年过渡期限,过渡期内凡选择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即可领取交回承包补助,享受城镇居民生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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