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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专业委员会提交的评审工作报告由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讨论并签署意见,呈报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评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专业委员会(组)对...
被评审的医疗机构对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评审结论后一个月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复核评审的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和充分的理由。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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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委员会(组)应在现场评审结束后,按照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向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评审工作报告。评审工作报告内容应包括:(一)评审工作概况;(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符合情况;(三)《医疗机构评审标准》各项指标的得分;(四)被评审机构的总分;(五)被评审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六)应当说明的其他问题;(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八)专业委员会(组)主任签字。
在评审证书有效期间,如发现医疗机构在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或经查实确在接受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发证机关有权撤销原评审结论,并收回原证书和标识。
一级妇幼保健院、市辖区的妇幼保健所、设区的市级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急救站、护理院的评审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与领导,同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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