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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辆。 第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能以机动车标准对违章电动车进行处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电动自行车按“两轮...
二、违章停车的相关处罚规定根据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违章停车有如下的处罚规定: (一)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主要是指驾驶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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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辆。 第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能以机动车标准对违章电动车进行处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电动自行车按“两轮摩托”机动车处理之所以错误,是因为《道理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4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电动自行车的定义为“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根据上述国家标准,“最高车速”、“制动性能”、“车架/前叉组合件强度”三项为强制性条款,其中,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
汽车违章处罚有规定:汽车违章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汽车驾驶人处相应的行政处罚,还应当对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进行记分。如果驾驶证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应当扣留其驾驶证,并要求其重新学习并考试,考试合格后,返还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电动自行车按“两轮摩托”机动车处理之所以错误,是因为《道理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4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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