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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账凭证汇总表,不是先加借方的,再加贷方的。是借贷双方要分别汇总,不可以借贷相抵。 下面是相关资料,可以参考; 记账凭证汇总表根据公司记账凭...
转账凭证是用以记录与货币资金收付无关的转账业务的凭证,它是由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转账原始凭证填制的。在借贷记账法下,将经济业务所涉及的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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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证明书是记录现金、银行存款以外经济业务的记账证明书。根据转账业务的原始证明书填写,作为登记账簿的依据。根据转账业务(即与现金和银行存款收取的各项业务无关)的原始证明书填写或汇总原始证明书填写的,用于填写转账业务会计分录的记账证明书。转账证明书是登记明细账户和总分类账户的依据。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实际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开始生效。所以对于民间借贷来说,借贷双方的关系除了要求其在资金偿还期限、数额等方面表示一致外,最重要的是出借人把货币或者其他的有价物交给借款人,只有这样,借贷关系才能够正式生效。故此,只有银行转账的凭证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只能作为认定借贷关系生效的证据。因为当事人之间也可能存在其他经济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和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将不予支持。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是因为他比对方当事人更容易阐明事实情况。民间借贷属于合同纠纷案件,故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出借人负有以下的举证责任,即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及出借人是否已经将借款实际交付给借款人;同时,借款人对其是否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负有举证责任。 可以说,转账凭证是证明出借款将借款交付借款人的直接依据,但是还需要其他证据才能认定借贷关系。
国有金融、邮电、铁路、民航、道路和水上运输等部门的专业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批准,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管理。的规定,根据目前银行业的专业票据暂时不纳入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的实际情况,企业可以提供充分适当的证据证明其业务的真实发生,可以作为发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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