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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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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0年3月26日起,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将被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行为适用法律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解释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定罪处罚。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销售假烟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是从事假烟批发业务,此行为就构成非法经营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销售假烟根据具体数额确定承担的法律责任。销售金额达到法律规定的5万元以上时,即成立犯罪。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的制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一般属违法行为,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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