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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根据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确定。荒地大多属于农村集体土地。在村集体的支持下,荒地投入的...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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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础设施配套费。对于基础设施配套常常概括为“三通一平”和“七通一平”。“三通一平”指:通水、通路、通电、平整地面。“七通一平”指: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通气、通热、通路、平整地面。 2、公共事业建设配套费用。这与项目大小、用地规模有关,各地情况不 一,视实际情况而定。 3、小区开发配套费。同公共事业建设配套费类似,各地根据用地情况确定合理的标准。在计算土地开发费过程中,首先必须准确确定土地开发程度。所谓土地开发程度,是指土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开发的状况,一般包括道路、供电、供水、通讯、排水、通气、供暖和场地是否平整等,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七通一平”。“七通一平”的说法实际上最早来源于房地产开发和土地开发区的开发,比如在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过程中,政府或开发商通常应实现开发区内的“三通一平”、 “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等,但这种开发程度对开发区来说,是指区内的“通”和“平”,而具体对于开发区内某一块地(宗地)来说,各种设施一般只建设到宗地红线外,而宗地内若还没有建成房屋等建筑物的话,一般来说是不通的,但通常应达到平整。这是指在正式的开发区内,土地开发程度一般来说比较容易分析,而在一般地区,尤其是独立工矿区的土地开发程度设定通常就比较困难了。
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依据如下:1、土地补偿费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虽然土地补偿费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法律法规允许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分配;3、虽然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事务,但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地方法规另有规定分配办法的,从其规定出发。
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权基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实际上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土地补偿费在土地被征收后,统一支付给作为被征地单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如何分配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为此,《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征用补偿费。或用于公益事业,或分配给村民等。”对该条文中“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的理解,应当注意:民主议定程序是农村社会实现民主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的制度形式。现行法律中有关民主议定程序的规定主要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后两部法律中的民主议定程序主要针对承包地调整、承包方案的确定以及以其他方式将本集体农村土地承包给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等事项。只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是适用于所有集体重大事项的。实践中,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的确定也是要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决定,但到底应该按照上述哪部法律执行,并无明文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据哪一部法律确定民主议定程序的具体形式,不是人民法院审查的内容,关键要看是否存在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权的情形。对此,笔者认为,法院在不违背国家法律的前提条件下,应尊重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合法的自治权,以促进农村民主建设。对程序、内容均不合法或者程序合法但内容违法的就不应支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此也是禁制的,第二十条第二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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