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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土地所有权纠纷和土地侵权纠纷:1、意义不同1、土地所有权纠纷是指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其他权利归属引起的纠纷。2、土地侵权纠纷是指土地...
土地使用权争议和侵犯土地使用权纠纷是两种不同性质、特点的案件,存在着许多区别,不能混淆。1、起诉的条件不同,土地使用权争议必须首先由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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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是当事人之间因为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权属不明确而发生的纠纷。而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流转、调整、收回以及承包合同的履行等事项发生的争议。这两种纠纷不同之处在于,一是发生的原因不同。土地权属争议是由于权利属于谁而发生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是在土地权属确定之后,在承包方使用土地和处分权利过程中发生的。二是解决的途径不同。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发生承包土地的权属争议时,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上述规定,由人民政府处理,不服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处理争议的人民政府为被告。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的规定,是请求人民政府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则可以申请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是一种解决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的程序。
土地权属争议纠纷,当事人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才从法律途径上寻求解决办法。 我国对此类纠纷的处理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本案土地权属纠纷属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权属争议,安某应首先向小寨坝镇人民政府提出土地确权申请,待小寨坝镇人民政府作出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后,如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土地侵权纠纷与土地权属争议的内涵不同 (一)土地侵权纠纷是指因对他人依法取得的土地权利构成侵害而引起的纠纷,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他项权利受到侵犯而引起的纠纷。 土地侵权纠纷包括:1、侵犯土地所有权。如超过批准征地数量占用农民土地,构成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侵害;2、侵犯土地使用权。如在他人的土地上建设违章建筑、行政机关非法处分农民承包的集体土地等;3、侵犯他项权利。如对已设定抵押权的土地进行任意处置,构成对他项权利的侵害等。 (二)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因土地权属不明而导致的土地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归属争议。 土地权属争议包括土地所有权纠纷和土地使用权纠纷。前者是在土地权属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发生的侵犯土地权利行为而引起的纠纷,后者则是土地权属不明导致的纠纷。 二、土地侵权纠纷与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方式不同 土地侵权纠纷的解决方式:一、侵权纠纷的解决,当事人可以采取行政调处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二、侵权纠纷不受行政处理后30日的诉讼时效的限制;三、在侵权纠纷中,被侵权人对行政调处不服的,应以侵权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关于侵权争议的处理结果,土地侵权行为适用民法中一般侵权行为的规定,侵权人应退还土地,因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的,侵权人在土地上营建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应当归属于被侵权人。被侵权人要求侵权人拆除其非法营建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侵权威人负有拆除义务。侵权人除承担上述民事责任外,依法还应当承担其他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方式: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即当事人之间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受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的政府或主管部门,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如果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受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受理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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