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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进行约定,则婚后所得(除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
婚内银行存款一般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也有特别情况,双方的特别约定,是否第三人对一方的特别赠与或遗嘱所得,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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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银行卡的存卡是否属于夫妻财产,要看这个存款的来源,如果是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或者是婚前的存款,那就是个人财产,否则是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扩展资料: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夫妻在结束婚姻的时候发现还有一方有银行卡里面还有财产的话,只要是不是法律规定的那些特殊的收入财产就应该直接算作是夫妻的财产,如果离婚涉及到分配的话需要将银行卡里的钱也算作是分割的对象之一,并且得到平等的比例分配。
对于夫妻双方或个人名下的的银行存款,在离婚时确认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看账号登记在谁名下。 法院在处理银行存款时,范围一般仅限于登记在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存款,对于登记在其他人名下的存款,在离婚案件中一般不予处理。 2、看存款的时间。 司法实践中,认定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存款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也可以根据存款存入时间来判断。一般在结婚登记前存入的为个人财产,而结婚登记之后存入的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看资金的来源。以下财产若有证据证明,即使在夫妻共同银行账户中,仍应排除夫妻共同财产: (1)因工作需要,暂时存入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资金; (2)夫妻一方替其他人转账或代为理财时暂时存入账户中的资金; (3)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出让所得资金在婚后存入的。 4、看资金流水交易明细。法官在处理夫妻名下的存款时。一般以余额为准,对你请求法院调查对方银行存款的申请,一般也只查余额,除非明确申请法院调取对方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如果从明细中可以清楚地证明对方有明显转移资金的情况,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夫妻共同存款的数额,而不仅仅拘泥于账户余额。
不一定是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在婚前获得的存款,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期间获得的存款,若没有特殊约定的话,原则上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约定婚后一方取得的存款属于个人财产的话,那此时就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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