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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
1看是否妨害公务。 2、实质性证据材料:尚未接触到案件实质性证据材料,律师是无法确定作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或者量刑辩护的,更没有办法作出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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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如能确定无罪的,宣告无罪。,因此不存在免除罚金问题。最高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具有下列情形的案件,应当分别作出处理:(一)被告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二)案件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而又确实无法查证清楚,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不是必须追诉的,裁定终止审理,宣告对被告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裁定终止审理,宣告对被告人免除刑罚;(五)被告人死亡的,裁定终止审理;其中,根据已有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裁定终止审理,宣告对被告人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判决书下来后,当事人往往是倒着看的,先看判决结果,或喜或悲。但对于判决书中的内容,法院判决的依据,往往少有当事人仔细研究和推敲。一份判决书中有三部分最为重要: 1.本院查明…… 2.本院认为…… 3.如下判决…… 判决结果的基础,就是本院查明。判决结果的依据,就是本院认为。对于判决书其它部分的内容,比如,“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等内容,法官主要取材于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或当事人的起诉状和答辩状。在判决书中,法院只是引用,绝不表示以上观点法院已采纳,只有写在“本院认为…”中的内容,才代表法院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观点。在阅读婚姻案件的判决书中,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法院对于双方的基本情况以及缔结婚姻的基本状况是否认定正确。 比如,法院查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双方认识的时间、结婚的时间、生育子女的时间等。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基本情况法院判决书中有误的,比如,当事人认识的时间有错,基本不影响判决书效力和以后的使用。但是,如果姓名及出生年月错误,则要引起足够的重视。特别是当事人的姓名,一旦有误,可能会引起很大的麻烦。例外外国人的姓名,由于是英文,更容易引起拼写错误,因此,当事人阅读起诉状时,一定要仔细看清楚。发现错误,请求法官及时更正。 (2)法院对于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的发展是否认定正确。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一般会查明当事人认识的过程和婚后情感变化的过程。比如说,当事人如何相识,是通过朋友介绍还是自行相识;婚后一开始感情状况如何,是一般还是较好等。 (3)法院对于造成夫妻矛盾的原因认定是否正确。 对于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的原因,也是法院查明的内容。由于不同的当事人出于不同的目的,或有不同的理解,原、被告对夫妻之间是否有矛盾以及造成矛盾和分歧的原因可能观点不一。常见的情况是,一方在法庭上诉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的余地;但另一方却辩称夫妻感情较好,只是由于婚后生活琐事而引起争吵;或者一方诉称对方有婚外情,另一方不但否认,反而指责一方无端猜疑等等。因此,法院如何认定夫妻双方婚后感情出现问题的原因,对于夫妻双方来讲都是较为重要的。一般情况下,法院在认定时,主要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主张矛盾与分歧存在的一方向法院举证,如果举证充分,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符合法律规定,且对方无有力反证,一般法院会认定举证一方的主张。 (4)法院对于双方的财产情况认定是否正确。 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案件争议的最大焦点之一。一般情况下,如果第一次法院不判决离婚,对于财产,一般不作分割和处理。但是,法院在第一次审理中所确认的财产状况对于下一次诉讼却有重要的意义,因此,不论本次诉讼结果是否判离,财产状况的认定都是极为重要的。 财产情况需要查明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项: 第一,不动产的状况。比如,房屋购置的时间、购置时的价格、出资情况即首付情况、首付来源、有无贷款、主贷人是谁、目前贷款余额、产权证记载产权人有哪些、目前房屋由谁居住等等。 第二,动产的情况。包括双方银行存款、股票、公司股权、汽车、贵重金属、基金等财产拥有情况,也包括家具、家电的具体规格、品牌、尺寸等较有价值的财产情况。 对于以上动产、不动产的查实,是法院判决财产分割的依据。因此,任何一方当事人若主张财产的数额和所在地,均应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若举证不能,则法院不会处理;若认为自己举证已充足,但法院却没有将财产列为查清内容,即可认为一审审理事实不清,作为上诉的理由。 (5)法院对于子女的基本情况认定是否正确。 子女通常也是离婚案件争议的焦点。一般情况下,双方均主张子女抚养权的情况较为常见,双方均不主张孩子抚养权的情况较为少见。因为孩子直接抚养权的归属又与房产的分割紧密相连,因此,子女基本情况的查实,对当事人来说也是较为重要的。一般情况下,法院需要查明孩子出生的时间、姓名、成长的过程、目前生活的环境、父母对子女的态度,以及目前子女的现状等情况。因此,这些情况对于法院判决子女的归属都要重要意义。若在判决书中发现法院认定的事实错误,并且无证据佐证,也是提起上诉的理由。
不会,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法院也不会判刑,法院的整个审理过程并不受检察院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案件处是必须注重证据的,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才能判定当事人构成犯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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