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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弹药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是武器、弹药而仍然非法携带、运输、邮寄,企图使之进出国(边)境。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国家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1996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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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修正)第347条的规定,走私毒品罪,是指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走私毒品罪由主观要件、主体要件、客观要件和客体要件构成。走私毒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走私毒品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走私毒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走私毒品罪。走私毒品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走私,过失不构成本罪。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是明知,而是由于其业务知识、经验不足,或者是调查研究不够充分,工作作风不够深入,思想方法简单等造成认识偏颇而发生的错误行为,即使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一般也不构成犯罪,如果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后果而构成其他犯罪的,应以其他相应犯罪论处。 (二)放纵走私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且具有徇私目的。如果出于过失,玩忽职守而致走私行为得以放纵,或者没有徇私目的,而滥用职权放纵走私的,则只有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时才能构成犯罪,但也不是放纵走私罪,而是构成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等。 (三)行为人如与走私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利用职权为走私犯罪分子提供方便,构成犯罪的,则应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国家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1996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都是违法犯罪行为。由于枪支、弹药一旦失控,就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被一些犯罪分子用来实施杀人、抢劫、绑架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治安,危害公共安全。因此,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不仅严重破坏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而且危害公共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不包括爆炸物。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行为。所谓私藏,是指持有和隐藏枪支、弹药的非法性。即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未依法取得持枪证件而持有、携带枪支、弹药,或者虽有证件但将枪支、弹药携带出依法规定场所,或者在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行为。枪支、弹药无论是他人赠予的,还是拾来的,或者是自己曾经合法配带、以后应交未交的,只要是未经合法批准而私自持有、隐藏,都属于本罪所要求的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但是,如果非法持有、藏匿的枪支、弹药是自己非法制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的,应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或者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论处,不再另定私藏枪支、弹药罪。所谓拒不交出,既包括私藏枪支、弹药已被发觉,限令其交出仍抗拒交出;也包括私藏者未被发觉,但其明知应当交出而仍藏匿不交出。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即具备持有、私藏行为之一,即构成犯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枪支、弹药,而故意隐藏不交。如果不知道自己收藏的物品中有枪支、弹药,因而没有交出的,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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