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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行纪合同不是单务合同,而是双务合同,因为行纪合同要求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而委托人有向行纪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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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行纪合同不属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仅限于代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我国民法典合同编明确规定了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1、行纪合同一般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而委托人需向其支付报酬的一种合同。行纪人需要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从事贸易活动,并且一般需负担本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但完成后,可从委托人处获得约定数额的报酬。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实际履行合同的效力要分情况来看: 1.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2.附条件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3.附期限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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