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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离婚调解书不服的处理办法:如果当事人没有签字的,该调解书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拒绝签字并提起离婚诉讼。如果当事人已经签字的,该离婚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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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调解书效力有:如果调解的内容是确定调解离婚的,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离婚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结束。不服离婚调解协议,可以拒绝签收,人民法院会依法判决。
对调解书不服的,可以不签收调解书,调解书未签收不发生效力,法院会对离婚案件进行审理。《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协议。调解书应当注明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字,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经双方签收后,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第九十九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对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期限:为便利当事人申请再审,提高人民法院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效率,现将申请再审的有关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1、当事人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依法向作出该法律文书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2、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为再审申请人,其对方当事人为再审被申请人。 3、申请再审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 4、申请再审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列举的事由提出。 5、再审申请人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再审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6、再审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再审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基本情况。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及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2)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及案号; (3)申请再审所依据的事由;有多项事由的,应逐项列明; (4)撤销或者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的具体诉讼请求; (5)申请再审事由以及再审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 (6)受理再审申请书的法院名称; (7)再审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8)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 7、除再审申请书外,再审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2)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4)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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