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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采取强制措施实现汽车执行

2024-11-10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限制消费的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在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其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在选择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然而,如果被执行人经法院判决后仍未履行,法院将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后,被执行人将不能乘坐高铁、动车一等座以上、列车软卧等火车席别,但乘坐其他席别的火车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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