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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调处的程序因争议双方的主体不同而有不同。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 (一)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拥有一处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处宅基地,土地管理部门不予批准,但不是指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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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其他有关土地的权利归属问题发生的争议。具体而言,就是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同时对未经确权的同一块土地各据理由主张权属,根据各方理由难以解决的土地权属矛盾。土地纠纷特征: 1、主体的多样性,土地所有权的争议一般发生在国家和集体之间,集体和集体之间;使用权的争议则是发生在国家和集体之间、集体和集体之间。也有发生在国家或集体和个人以及个人和个人之间。 2、客体的特定性,一般表现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谁所有、由谁来行使问题。 3、争议大都表现为情况复杂、年代久远、查证难度大以及政策性强等特性。 4、土地权属争议有特定的程序。引起土地纠纷的主要原因 1、相邻单位或个人之间权属界线不清; 2、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 3、用地手续不完备; 4、有关补偿、安置等措施未落实; 5、国家政策体制变动; 6、土地租赁、借用或重复征用、划拨等引起土地权属紊乱; 7、农田基本建设造成的土地原有状况的改变和地界变更而又无原始记载,以及其他历史原因遗留问题等。
1、房地产纠纷的处理方式包括:协商、调解、诉讼、仲裁。其中,如果想要采取申请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具备有效的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提起诉讼则需要起诉状和相关证据。 2、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3、《仲裁法》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土地权属纠纷指的是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而引起的纠纷。土地所有人及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成为权属争议的当事人,涉及争议双方的利益,情况复杂,政策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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