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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租、出借、非法转让资质,以及超越资质范围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验资证明,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 (六)有关质量管理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一级资质的,还应当提交二级资质证书和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承担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
1、建筑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2、建筑企业以法人名义向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劳务企业除外);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后出具批准文件;4、申请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区县建筑行业管理部门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区县建筑行业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建设管理部门;5、建设管理部门审核资质申请材料,公示市级批准范围内的资质,向省建设管理局提交省级批准范围内的资质申请材料;6、市级批准范围内的资质公示完成后,无异议予以批准,并报省建设管理局备案;企业资质核准后,到市住建局工程科办理建造师注册手续,领取注册建造师证书后,领取资质证书;7、属于省级批准范围的资质,企业在资质核准后到市住建局工程科办理建造师注册手续,领取注册建造师证书后,领取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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