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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的,贷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责任:一、借款人不按...
(一)借款人采用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二)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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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那么贷款人应当赔偿借款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也就是说,贷款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的,借款人有权请求贷款人赔偿损失。同样,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款,这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之一。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款的,借款人应当支付逾期提款的利息。也就是说,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款的,贷款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支付逾期提款的利息。
申请贷款的人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放贷的银行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1)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2)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3)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4)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5)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6)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7)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押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贷款通则》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可以追究缔约过失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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