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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手机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2022-08-08
原告:李某某,男,xx年x月xx日出生,畲族。 被告:刘某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维吾尔族。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并给予从重处罚; 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总价值10190.00元的财产损失; 事实和理由: 2012年11月15日22时30分许,我回到家,正准备用钥匙开门时,发现门已打开,进屋发现家里的电视机、新买的移动硬盘、新买的笔记本电脑、新买的自行车,水票19张不见了,原告立马想到房屋被撬,屋内财产被盗,我于是立即拨打110报警。公安机关派工作人员对原告被盗现场是行勘察,庆幸的是立案后很快将被告刘某某抓获归案。 在公安机关的调查下,原告被盗的财产及价值分别为:电视机2000元、移动硬盘500元、华硕笔记本电脑7000元、折叠自行车500元、白云山泉水票19张190元,总价值人民币10190.00元。由于被告人刘某某偷盗行为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严重影响家庭负担。同时,因被告所盗笔记本电脑、移动硬盘系原告的工作办公工具,内存有原告单位的各种工程资料,严重影响了我的正常工作,众多工作因资料丢失而无法或无法按期完成,给公司造成了的经济损失,影响个人正常工作,致使严重影响了原告在公司的工作表现。 基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被告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光天化日之下到原告所住地偷盗,其行为触犯法律,属于入室盗窃,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对此,恳请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刘某某的刑事责任,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威严及社会的秩序。同时,被告的盗窃行为使原告遭受财产损失,被告应当给予返还并进行相关损坏赔偿。由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之规定,原告向贵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以此维护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及相关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李某某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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