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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熟练运用侦查策略方法和物证分析技术; 2、掌握经济犯罪的法律法规; 3、熟悉经济犯罪侦查的基本理论、方法和技能; 4、具有较为扎实的经济...
其实毒品犯罪案件侦查,就是特情。由于特情侦查的严格保密要求,难以从公开文献和数据资料上了解特情侦查运用的全貌。特情的介入往往会成为被告人和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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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毒品共同犯罪中存在上下家犯罪的问题,也就是一个卖家,一个买家,两者联合起来一块贩卖毒品。在毒品共同犯罪中,当双方贩卖的数量达到一定量的时候,就存在着适用死刑的问题。毒品共同犯罪死刑适用应当与该案的毒品数量、社会危害及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关于遗弃罪相关问题研究有如下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环境的变化,遗弃行为的性质及其具体表现形式均明显地呈现出多样化趋势,如若仍根据传统观点对遗弃罪的内涵及相关问题进行界定,势必会导致其与社会现状的需求出现偏差。故此,应当结合我国社会发展状况,通过借鉴国内外遗弃罪的立法经验与相关理论,从司法与立法两个层面对我国遗弃罪所存在的问题加以解决和完善。在遗弃罪的司法认定方面,应当重点解决以下几个问题:第一,遗弃罪共同犯罪形态的认定,即应当具体区分作为义务人之间共同实施遗弃行为以及作为义务人与非作为义务人之间共同实施遗弃行为这两种情况来加以认定。第二,遗弃罪未遂形态的认定,即承认遗弃罪同样存在犯罪未遂之可能。第三,分析遗弃罪与其他相关犯罪之间的区别,具体包括不作为故意杀人罪、虐待罪以及拐卖儿童罪(父母出卖亲生儿女的情况)。
从刑法、司法解释、行政规章的规定以及实际运作来看,罪犯减刑假释问题研究存在以下问题: (一)刑法中“确有悔改表现”的减刑条件规定操作性不强。我国现行减刑制度规定的减刑实质条件是“确有悔改表现”、立功或者重大立功。其中,立功和重大立功法律规定明确,比较容易把握。而适用最广泛的条件“确有悔改表现”则存在不易把握的弊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确有悔改表现”进行了解释,但作为认定“确有悔改表现”首要要求的“认罪服法”,仍属纯粹的主观思想状态,仍存在不易考察清楚,也无法具体予以量化的问题。(二)现有减刑规定造成执法不统一。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减刑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二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应当减刑”的情形,法律规定明确具体,实践中易于操作。而“可以减刑”是授权性规范,属于自由裁量权范畴。由于认识不同,会导致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出现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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