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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伤残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26号第十四条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中的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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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从事井下、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妇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工伤九级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除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之外,享有以下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本人工资; 2、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按所在省、或直辖市、自治区规定。所在单位没有参保的,均由所在单位支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享受调岗,而是向企业申请安排适当工作。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一般就是依据工伤伤残等级的5-6级,劳动者可以选择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补发伤残津贴。劳动者也可以选择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工伤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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