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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推定有下列几种情况: 1、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当事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当事人一...
交通事故责任推定,是公安机关在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以及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致使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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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三项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现在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出台,有不少人看法有了改变,认为根据这两部新法的精神,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1条“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的明确规定,实际上是赋予了受害人直接起诉保险公司的权利。但是这种看法问题在于,第一、法理上是否成立,有不少争议;第二,现在是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法定交强险并存的过渡时期,保险性质不同,处理应不同。
首先,我们都知道交通事故案件是民事侵权责任纠纷,我们民事案件的管辖原则是被告所在地法院的管辖原则,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包括被告所在地法院或者侵权行为地法院。侵权地点包括侵权地点和结果地点。因此,交通事故当事人起诉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起诉。多个被告在不同地区的,可以向任何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起诉时可以考虑方便行使权利、利于民事赔偿的原则选择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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