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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72条、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了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
盗窃2700元属于盗窃数额较大,涉嫌构成盗窃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体量刑由法院依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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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盗窃数额较大的标准为2000元,在常州市盗窃现金2700元的,构成盗窃罪,要判刑,但因金额不大,一般可处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涉嫌盗窃罪被判刑的同时应当判罚金,不是罚款。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作为一种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人金钱为内容的,这是罚金与其他刑罚方法显著区别之所在。 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根据本条规定,罚金数额应当与犯罪情节相适应。也就是说,犯罪情节严重的,罚金数额应当多些;犯罪情节较轻的,罚金数额应当少些。
盗窃价值12600元物品,判缓刑应当交纳罚金,应当按照案情法官决定。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根据本条规定,罚金数额应当与犯罪情节相适应。也就是说,犯罪情节严重的,罚金数额应当多些;犯罪情节较轻的,罚金数额应当少些,这是罪刑均衡原则在罚金裁量上的具体体现。在裁量罚金数额时应否考虑犯罪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但2002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结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从有利于判决执行的角度出发,在罚金裁量的时候应当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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