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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市、县级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专项规划,经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相关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的强制性内容和限制性内容。因公共利益等需要确需变更的,应依法提出变更申请。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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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拒不停止建设的,查封施工现场、扣押财物;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都市区各县(市)设立的派出机构,以其名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其他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权限和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镇、乡、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工作,并应当确定相应机构或者专人进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改设街道办事处的,前述职责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市、县级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专项规划,经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相关专业部门编制的专项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其他镇的各专项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法律、法规对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批准的专项规划纳入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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