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有法律利益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审查被...
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 2、二...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由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以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行政机关系统内部自我纠正错误,行政复议本身也属于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起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属于司法行为。 2、受案范围不同。除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和其他人事处理以及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和处理外,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所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都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有关行政机关制发的“红头文件”依法也是行政复议的审查对象。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受到行政诉讼法规定的限制,比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要窄。 3、提起时间及方式不同。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行政复议即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经过行政复议仍然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行政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诉讼状。 4、审理制度不同。行政复议原则上实行一级复议制,即只复议一次,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但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可以上诉至上一级法院,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才是终审判决。行政复议不仅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要审查行政行为的适当性;行政诉讼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上不审查行政行为的适当性。行政复议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法制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意见;行政诉讼一般开庭审理。行政复议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结案,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行政诉讼一审在三个月内结案,二审在二个月内结案,案情复杂的,经依法令批准也可以延长办案期限。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1)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2)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3)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主要区别: ①行政诉讼的主体:各级人民法院。 ②行政诉讼的客体:认为被行政机关侵犯权益的法人或者组织 ③行政复议的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单位 ④行政复议的客体:认为被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⑤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单位。
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 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 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简便、迅速、廉价,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诉讼程序复杂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复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而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度等。 4、二者的审查强度不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法院只能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5、二者的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对于受理范围均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从列举事项来看,《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要广于《行政诉讼法》。此外,《行政复议法》还规定对国务院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监督,且各有所长,不能互相取代。因此,现代国家一般都同时创设这两种制度。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或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由当事人选择救济途径,或在当事人选择复议救济途径之后,仍允许其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7人已浏览
324人已浏览
224人已浏览
94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