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有的地方房地产主管机关在办理私人所有的房产过户手续时,会要求所有权人提供其结婚证或者未婚证明(如户口簿)。登记在妻子名下的房产不能算作夫妻共...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房产,无论房屋产权证上的权利人是一方亦或两方,该房产均应为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双方离婚,只能分割共同财产,个人婚前财产和孩子的财产,依法是不能分割的。财产登记为子女的名字,法律上则认为是子女的财产,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夫妻共同财产,否则离婚时不能进行分配。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一般而言,平均分割。婚后购买的房屋、汽车、房地产证明书上只写一个人的名字,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收入和购买的财产;(二)一方或双方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三)知识产权一方或双方取得的经济利益;(四)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入;(五)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六)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收入。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具体处理可以有所不同。属于个人专属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张先生与李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女士的父母决定购买一套商品房。因李女士的父母均已退休,无法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于是,在征得李女士同意后,决定以李女士的名义购房,但所有的购房支出均由李女士父母承担。 后李女士与张先生的婚姻出现危机,张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对该套商品房的产权进行分割。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前,李女士父母也一纸诉状将张先生与李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确认该套房屋的所有权人为李女士父母。 在法庭审理期间,李女士倒向父母一方,承认自己只是名义上的购房者。法院最终判决该套房屋的所有权人为李女士父母。 从表面上看,该套商品房是张先生与李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张先生可分得该房屋的一半产权。但是,李女士的父母向法庭出示了购买该套房屋的所有单据,以证明该套房屋是其出资购买的,将为何以李女士名义购买该房的原因作了明确说明,并对张先生所主张的该套房屋是李女士父母对张先生夫妇赠与的说法予以否认。 且作为两被告之一的李女士,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完全倒向其父母一方,对其父母向法院所作的主张均予以认可。这样一来,张先生就处于十分被动的状态,除产权证外,无任何证据证明其与李女士确实出资购买了该套商品房,或者该套商品房是李女士父母的赠与。 根据民事审判的高度盖然性原则,法院可以相信该套商品房的所有权实际上是属于李女士父母,因此作了不利于张先生的判决。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10人已浏览
205人已浏览
140人已浏览
22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