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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如果双方均同意续约,那应该重新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新的权利义务。即使仍按原协议履行或改动的权利义务条款较少,双方...
可以按原合同签订,只需修改合同期限;如果新签订的,依法构成无固定租赁期限的合同。租赁期满后,出租人未提出新条件的,承租人继续按原租赁合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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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如果双方均同意续约,那应该重新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新的权利义务。即使仍按原协议履行或改动的权利义务条款较少,双方不愿意重新签订书面协议,也应该简单签订一份补充协议,附在原协议后面。千万不要以为“双方都没意见,只要自动履行即可,不需要任何手续。”如果合同到期后双方并未正式续约,只是双方都自动履行:出租人不要求承租人腾房,承租人继续按原约定支付租金,出租人也照收不误。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可以重新签订一份包含以下条款的租房合同: 1、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 2、房屋概况; 3、租赁期限; 4、租赁用途; 5、租金; 6、双方权利义务; 7、违约条款; 8、纠纷解决。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零四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租房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的,承租人可以直接退租,退租时应当保证租赁房屋没有损坏,此时可以要求房东退押金。如果没有直接退租继续使用租赁物的,房东对此也没有异议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的续租。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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