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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争议标的的数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比例予以收取案件受理费。财产分割案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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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法院财产分割收费标准有如下规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由于农村相比较城市而言存在经济发展落后、乡里关系复杂、风俗习惯众多、以及文化程度、思维方式等的不同,使得离婚案件有着其不同于城市离婚的独有特点,只有准确把握了农村离婚案件的特点,才能有针对性的解决有关问题。目前造成农村离婚率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当事人知识水平低、自身婚姻观出现偏差,“闪婚闪离”成为了一种风气我国的经济发展是快速的,经济发展带动了更多的人远离故土外出打工,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加入到了父辈外出务工的行列中,尤其是“80”后民工已经逐渐成为了城市建设的主力军,他们很多人或由于家庭贫穷,无力上学或由于厌恶学习或由于别的原因而过早的辍学。在经济改革的浪潮中,打工族文化水平普遍比较低,很容易迷失自我,当他们从农村来到城市,很多人在思想上会出现传统与现代的激烈角逐,面对流光溢彩的城市生活,他们中的一部分会颠覆传统,将骨子中的传统深深掩埋,追求现代社会带给他们的一些精神享受,这其中就包括了婚姻观。对待婚姻他们已经没有了上辈人的那种严谨态度,视婚姻如儿戏,试婚成为一种时尚,仓促而又仓促离婚,“闪婚闪离”已经成为了当今时代婚姻观的一种代称。现在的年轻人没有了父辈的那种包容性和家庭担当感,两口子的一句气话可以对簿公堂,成为离婚的理由,婚姻对于很多年轻人来说成为了感情的坟墓,他们想要的那种幸福感随着成家立业而湮灭,经不起外面社会的种种诱惑,离婚成了必然。
关于离婚案件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案例中财产分割标准具体有一下: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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