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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不存在被上诉人陈借被上诉人蔡款系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二被上诉人系借款合同的主体及合伙利益共同体,被上诉人蔡非善意第三人,...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夫妻债务的上诉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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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xx,女,汉族,19生,住郑州市二七区xx村。 被上诉人:刘xx,男,汉族,195日生,住郑州市xx区xx·办事处xxx村18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x区人民法院(2006)x民一初字第37xx号民事判决书,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错误判决,并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2、诉讼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无和好可能、感情确已破裂,判令离婚,错误。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1年恋爱至2002年4月10日登记结婚,在长达近一年的时间里,两人共同度过了漫长而又甜蜜的热恋岁月。两人从相识、相知到相爱,关系从恋人到夫妻,两人的感情也随着甜蜜爱情的浇灌,由热恋到结婚,双方相互了解,性格相投,爱好一致,自然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 登记结婚不久,即2002年4月26日,上诉人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残疾,在此情况下,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的感情不但?有破裂,反而使被上诉人更加关心、爱护、体贴上诉人,双方恩恩爱爱、卿卿我我的步入了婚礼的殿堂,即2003年4月举行了婚礼,这些都是铁的事实,这些事实不会随着上诉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残疾,也不会因为被上诉人的母亲劝说被上诉人离婚甩掉累赘而改变。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双方离婚时,为了避免后期对离婚债务的分割上产生矛盾和纠纷,是需要对离婚债务进行分割处理的,具体情况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个人债务是不可以进行分割处理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来进行认定。
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不能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图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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