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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目前交强险运营的基础法规。该行政法规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建立并推行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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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追偿,依据是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撞车行为造成人身伤害的,保险公司可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造成财产损失的,不予赔偿。其后,保险公司可向致害人追偿。
醉酒驾驶受伤的交通保险赔偿。但交强险公司对酒后驾车造成的交通事故不负责,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人一方后,有权向受害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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