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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人在货物已通关的情况下,改变货物托运数量,可否隶属合同义务不履行

2022-07-06
在货物运输中,托运人往往会托运一些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如果在运输经过中对这些危险物品不进行妥善处置,就有可能对货物、运输工具等财产或者人身安全导致极大的胁迫。根据民法典的限定,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当履行三项义务: 一、对危险物品进行妥善包装。这里的妥善包装应当按照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限定进行,这些限定在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或者运输主管部门的规章中基本上都有限定。 二、托运人应当在危险物品上作出标志和标签。例如在易爆的物品上标上“危险物品,请注意”的标签;在易燃的物品上贴上“火”的标志。在危险物品上作出标志和标签的目的是为了便于人们识别、提请人们注意,也是为了承运人进行安全运输。 三、托运人还应当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手续提交承运人。要求托运人提供这些手续的目的是为承运人采取措施进行安全运输,同时也是为了让承运人了解危险物品后,决定可否进行运输。托运人不得将危险物品报成非危险物品的名称,否则就要承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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