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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偿员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费的津贴,如地下津贴、野外工作津贴、高温津贴、岛屿津贴、夜班津贴、中班津贴、环卫人员岗位津贴等;(2)保健津贴,如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科技保健津贴、各类社会福利院职工特殊保健津贴等;(3)技术津贴,如特级教师津贴、科研津贴、工人技师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等。;(4)年龄津贴,如工龄津贴、教龄津贴等。;(5)其他津贴,如食品津贴。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这意味着,在超过35℃高温的露天作业者和工作场所温度无法降低至33℃以下的室内劳动者,均属于高温津贴发放范围。
高温津贴标准包括: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津贴;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能够领取高温津贴者必须是在高温下工作的岗位职工,包括建筑工人、无空调的公交车司机、露天环卫工人等。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并非每个劳动者都有,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获得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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