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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就是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签订的合同,如果他的法律上代理人进行确认,认为合同是有效的,那合同就能生效了。不过这一种条件下也有一类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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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是效力处于一个效力不确定的状态,处理效力待定合同有两种方式。 一、由有追认权的当事人对合同进行追认,以明示的方法对该合同做出认可的意思表示,该合同生效。 二、合同相对人在法定代理人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之前,撤销自己对限制民事行为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合同不生效。需要注意的是,该撤销行为要在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作出,经追认的合同不得撤销,且只有善意的相对人才可以作出撤销合同的行为。
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效力待定的合同: 1、具有追认权的,可以对效力待定的合同进行追认,追认后,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2、对方不追认的,相对人可以向追认人发出通知,让对方在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相对人属于善意相对人的,还有撤销的权利,可以和对方撤销其合同。
在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况下:一方面有权人可以行使追认权,使效力待定的合同变为确定有效的合同,追认权的行使一般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另一方面,对合同相对人的利益也不能不予保护,为求得平衡,法律赋予相对人两项权利,即催告权与撤销权。所谓“催告”是指相对人要求追认权在一定时间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该合同的意思表示。如果追认权人对催告过期不作答复,则视为拒绝追认。所谓“撤销”,是指相对人在追认权人对合同未予追认前消灭该合同效力的意思表示。对于相对人的撤销权,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是只有善意相对人才有此撤销权;二是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须在追认权未追认前行使;三是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必须采用明示方式,默示不构成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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