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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最高赔偿限额制度”。船舶所有人或承运人在一定限额内承担责任的损害赔偿制度。它将因重大海难致他人人身、财产受损的赔偿责任加以限制。确定责任限制额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船价制度,即将责任限制额确定在船价和运费范围内,不论该航次发生几起海损事故,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制基金只有一项。另一种是金额制度,如《海牙规则》第4条第5款规定:货物灭失或毁损的最高赔偿额为每件或每计费单位100英镑或与其等值的其他货币。1957年在布鲁塞尔通过的《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的国际公约》及1976年在伦敦通过的《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均采用单一的金额制度,并对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制基金,按每一事故确定,通称“每次事故制度”,即一次事故,一项基金,每次事故责任限制基金累计之和为该航次总计责任限制基金,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的国际公约》规定,援引责任限制条款须符合下列条件:(1)适用主体是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理人、经营人,以及船长、船员和为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理人、经营人服务的其他受雇人。(2)船舶是航海船。(3)赔偿责任限制范围为下列各类损害:a)船上及船舶以外(包括陆上或水上)人员的死亡或伤害,以及财物的毁损或灭失;b)因清除或打捞船舶残骸及船上物件所受的损失;c)对港口工程、港池或航道所造成的损害;d)为防止损害发生而受的损失。对其他损害如海上救助费用,共同海损,船长、船员和受雇人的工资或人身损害,油污损害和核能损害等的赔偿,无最高赔偿额的限制。(4)非基于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理人、经营人的过错而造成的海难损害。过错来自船长、船员及其他受雇人时,船舶所有人等仍可享有受责任限制利益。责任限制是船舶所有人等的一种抗辩权。当发生船舶碰撞等海难,致他人损害超出法定最高赔偿限额时,船舶所有人等可向法院请求责任限制,以对抗超额部分的赔偿债权。责任限额的计算方法各国规定不一。《1957年布鲁塞尔公约》规定的责任限额是:财产损害为每1公约吨1000金法郎;人身损害为每1公约吨3100金法郎;人身、财产混合损害为每1公约吨3100金法郎。中国远洋运输公司提单条款所确定的对货物灭失、毁损赔偿责任的限额为:每件或每计费单位不超过人民币700元,但承运人接受货物前托运人以书面申报的货价高于人民币700元,已填入提单并按规定支付了额外运费的除外,实际价值超过申报价值,赔偿责任不超过申报价值。
交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全国统一定为 12.2万元人民币。在 12.2万元总的责任限额下,实行分项限额赔付,具体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一、什么是交强险责任限额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别按照以上三项限额的20%计算。二、交强险责任限额如何确定交强险实行的6万元总责任限额方案是综合考虑了赔偿覆盖面和消费者支付能力。交强险责任限额过低,将起不到保障作用,而责任限额过高将导致费率大幅度上涨,使消费者难以承受。根据数据分析,在6万元总责任限额下可以解决大部分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交强险的目的是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的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渠道是多样的,交强险只是最基本的渠道之一。交强险实行6万元的总责任限额,并不是说交通事故受害人从所有渠道最多只能得到6万元赔偿。除交强险外,受害人还可通过其它方式得到赔偿,如从商业三责险、人身意外保险、健康保险等均可获得赔偿。除此之外,交通事故受害人还可根据受害程度,通过法律手段要求致害人给予更高的赔偿。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在购买交强险后,还可根据自身的支付能力和保障需求,在交强险基础之上同时购买商业三责险作为补充。目前实行6万元总责任限额比较符合当前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者的支付能力,以及保险公司的经营能力。交强险责任限额水平将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这也是国际上通行做法。交强险制度实施一段时间后,保监会将根据《条例》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制度实施的具体情况,会同相关部门适时调整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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