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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设置、移动或损毁道路交通标志、标线、隔离护栏、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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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不按规定分道行驶的;(二)接打移动电话或者查阅寻呼机信息、收看电视、收听耳机等影响安全行车的;(三)进入导向车道后变更车道或者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四)遇有行进方向的道路交通阻塞时,不依次排队等候仍然借道强行通行的;(五)压越单、双实线行驶的;(六)在禁停路段停放车辆的;(七)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站点停靠的;(八)机动车辆只挂一块号牌的(临时号牌和移动号牌除外)。有本条第(三)项规定行为的,还可以单处吊扣2个月以下;有本条第(六)项规定行为的,可以并处吊扣1个月以下驾驶证,同时将车辆牵移至指定地点予以暂扣,并按规定收取牵引费用和停车费。
农用车(含三轮农用车)、拖拉机、畜力车不准进入建成区。确需要进入的(运送蔬菜、生猪等),须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手续,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为切实加强城市管理,改善生产和生活环境,建设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省道路交通管理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建设部2000年全国城市交通管理“畅通工程”实施方案》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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