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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由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的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
86年自动离职前工龄不能算视同缴费年限。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中明确,“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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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自动离职前的工龄不能算视同缴费年限。劳办发【1994】48号中明确,“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劳办发(1994)376号文规定:由于违犯劳动纪律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提到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是劳办发(1994)376号文的补充: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也就是说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开始计算)。
《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职工的工作年限可以计算为缴费年限;1993年12月31日前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中国职工的连续工龄,1994年1月1日至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缴费年限;1995年6月30日前的连续工龄,1995年7月1日至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缴费年限;1996年7月1日至1995年7月1日至1995年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私营企业职工、城市个体经济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缴费年限。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连续工龄或者按照上述规定缴费年限或者原国家机关或者人民组织的工作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由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的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1993年12月31日以前的连续工龄以及1994年1月1日至《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1995年6月30日以前的连续工龄以及1995年7月1日至《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私营企业职工、城镇个体经济从业人员1996年7月1日至《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职工原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及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工作期间的连续工龄或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或原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由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工作年限,可以按照上述有关规定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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