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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隐名股东依合法行为而产生。隐名股东的产生是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在遵守现行法律的前提下依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产生,不包含为规避法律而借用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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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一定是利空,要具体分析该股东减持的原因,股东减持和增持都属于正常的投资行为,要看目前股票的价位处在高位还是低位。有的大股东减持并非由于不看好公司而是出于资金紧张或者别的原因.例如深赛格的第二大股东在08年最低价也不断地减持,是由于欠款被司法执行。
近年来,公司内部侵权引发的股东代表诉讼案件逐年增多,股东代表诉讼逐渐成为人民法院受理的公司诉讼纠纷的热点之一。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代表诉讼等。,是指当公司利益受到侵害,公司怠于起诉,或者公司操纵者拒绝以公司名义起诉时,公司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所得赔偿属于公司的诉讼形式。因为起诉不是以公司的名义提起的,而是以股东自己的名义提起的,所以被称为股东代表诉讼。公司法没有定义这一点,所以股东代表诉讼是一个学术概念。此类诉讼案件的原因也应根据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定。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强化了董事、公司高管、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责任,规定其滥用职权,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制企业特征:(1)生命有限。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就宣告合伙企业的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旧合伙人的退伙、死亡、自愿清算、破产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业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业的成立。(2)责任无限。合伙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按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伙企业破产时,当甲、乙已无个人资产抵偿企业所欠债务时,虽然丙已依约还清应分摊的债务,但仍有义务用其个人财产为甲、乙两人付清所欠的应分摊的合伙债务,当然此时丙对甲、乙拥有财产追索权。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由一个或几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几个责任有限的合伙人组成,即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人要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负无限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只能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偿债责任,因而这类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3)相互代理。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换言之,每个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所发生的经济行为对所有合伙人均有约束力。因此,合伙人之间较易发生纠纷。(4)财产共有。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将合伙财产移为他用。只提供劳务,不提供资本的合伙人仅有权分享一部分利润,而无权分享合伙财产。(5)利益共享。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如有亏损则亦由合伙人共同承担。损益分配的比例,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未经规定的可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摊,或平均分摊。以劳务抵作资本的合伙人,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不分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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