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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受理与诉讼主体 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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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受理与诉讼主体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述是法院关于土地纠纷受理与不受理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受理与诉讼主体 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离婚后,户口一般会重新迁出,而对于拆迁补偿的认定一般是以户口为准的,拆迁部门在对赔偿情况进行认定时,也需要按照户籍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的,对户口情况进行清查,对于符合户口条件的,就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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