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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A与B从小青梅竹马,2005年10月结为夫妻。后来,A因在外跑业务而经常不能回家,B怀疑A有了外遇,为此而经常与A怄气和吵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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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的本质要求。虽然法律对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一方没有规定如何承担责任,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约定。因此,本案中30万元违约责任的“忠诚协议”,实质上是对民法典中抽象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化,完全符合民法典的原则和精神。
男方: 女方: 为了增强责任感,为了促进夫妻关系融洽及家庭和睦,男、女双方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必须忠诚于婚姻,任何一方不得有下列行为: 1.搞婚外情,外遇现象; 2.与他(她)人同居; 3.与他(她)人通奸; 4、嫖娼或卖淫(包括他(她)与他(她)人聊天有淫秽言语,色情谈话) 5.家庭暴力;(例如:拳打脚踢、咬、掐、拧、推、搡等暴力手段,) 6.家庭虐待(例如:不例行夫妻义务,不闻不问,)。 7.隐瞒和私藏个人收入,或有意欺骗对方。
忠诚协议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应该会得到法律支持。《民法典》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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