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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特征是: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要件的行为; 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
犯罪未遂是: (一)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特定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二)犯罪不成功,是指犯罪的直接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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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他人的行为。对于绑架罪成立形态的划分标准,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个人意见:将绑架罪列入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可见其立法本意着重强调被绑架人的人身权利,况且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只将“致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作为绑架犯罪情节严重的行为,而未将勒索财物的数额及其他非法目的内容作为法定情节加以考虑。因此,应以绑架他人的行为是否得逞作为区分绑架犯罪既遂未遂的标准。
犯罪未遂的要素是:1。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作为特定犯罪要素;2、犯罪失败;3、犯罪失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预备是指准备犯罪,犯罪未遂是犯罪行为未得逞,犯罪中止是自动放弃犯罪或有效防止犯罪、犯罪既遂是除了以上行为,已经完成了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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