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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挪用公款的潜逃分为两种情况:挪用公款后无法归还畏罪潜逃和携带挪用公款潜逃。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态度不同,挪用公款后无法归还,恐惧犯罪的潜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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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挪用公款潜逃要注意行为人主观上有无占用公款的主观意识,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公款去向,转移、隐匿挪用款的,则行为人主观上已有占有的故意,对其携带的挪用款,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若是客观上无力归还的,则定挪用公款罪。 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3、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挪用公款潜逃需要注意以下三点:1、携带与潜逃的关系。所谓潜逃,是指行为人发现犯罪事实将被暴露或者已经暴露,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潜伏和逃避的行为。携带和潜逃是相伴相生、相辅相成的,没有携带就没有意义;在潜逃的整个过程中,两者缺一不可,否则认定贪污就没有法律依据。2、公款的范围。这里的公款不仅可以理解为现金,还可以实现证券、金银首饰等。在实践中,一些行为人用公款炒股和私人存款。事发后,他们带着这些股票、存折和借记卡逃跑了。;其他人为了方便潜逃和携带,用公款购买金银首饰,将公款存入银行卡等。,逃跑时携带银行卡或金银首饰,应视为公款。3、正确理解携带。此时的携带不能只指随身携带,即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行为人身上的款物,而应作扩大解释,即行为人能够实际控制公款。实践中有的行为人在逃跑时将公款隐藏起来,或存放在他人处,或潜逃后将公款借给他人,均应认定其为“携带”。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挪用公款潜逃需要注意以下三点:1、携带与潜逃的关系。所谓潜逃,是指行为人发现犯罪事实将被暴露或者已经暴露,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潜伏和逃避的行为。携带和潜逃是相伴相生、相辅相成的,没有携带就没有意义;在潜逃的整个过程中,两者缺一不可,否则认定贪污就没有法律依据。2、公款的范围。这里的公款不仅可以理解为现金,还可以实现证券、金银首饰等。在实践中,一些行为人用公款炒股和私人存款。事发后,他们带着这些股票、存折和借记卡逃跑了。;其他人为了方便潜逃和携带,用公款购买金银首饰,将公款存入银行卡等。,逃跑时携带银行卡或金银首饰,应视为公款。3、正确理解携带。此时的携带不能只指随身携带,即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行为人身上的款物,而应作扩大解释,即行为人能够实际控制公款。实践中有的行为人在逃跑时将公款隐藏起来,或存放在他人处,或潜逃后将公款借给他人,均应认定其为“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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