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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向上级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对责任认定书进行复核,以确保双方权益不受损害。根据《处理程序规定书》的规定,如果对责任认定书有异议,则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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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二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五十三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第五十四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第五十五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第五十六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当发生交通事故,拿到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会有一些当事人对责任划分不服,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这样的责任,遇到这种情况,大多数人的做法是拒绝签字,其实这并不能有效的解决这个问题,因为即使当事人不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签字,也不会影响这份文书的法律效力,那么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什么呢?
当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导致交通意外事件发生,且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认定结果存在异议时,我们应如何采取措施呢? (一)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进行复核。对于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来说,只要在收到相关事故认定书之日起的三天内,就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议。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理论证并决定后,会在公开场合向事故双方当事人当面宣读和宣布最终的复议结论。 公安机关的督察部门也有权利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交通警察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的行为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发现任何违法违规行为都将依律严肃处理。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样有监督与指导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工作的职责。一旦发现工作中的错误和失误,将会及时地进行纠正。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组建由具备较高资历和经验的交通事故处理专家组成的专门小组,负责对交通事故认定结果进行严格的核实、再审工作。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要对各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进行严密的监督检查。如果在检查过程中或接收到公众投诉,经审查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的地方,就有权力发出撤销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指令,然后要求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撰写制定“交通事故认定书”。若承办单位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裁定,则将依据《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规定》进行撤销或者更正,同时还需依循《公安机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对所涉及的错案进行严格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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