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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是减轻处罚的必要条件,但开设赌场罪自首不是适用缓刑的必要条件。 适用缓刑行还需要符合的法定条件,比如情节轻微、如实供述、主动退赔获得谅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的司法解释,其中包括刑法第303条“开设赌场罪”,该罪在量刑上要比原“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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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刑法修正案 (六)》将“开设赌场罪”从赌博罪中分离出来成为新罪名。开设赌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以营利为目的,客体是赌场,客观方面表现为营业性地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开设赌场的主要方式有: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除传统的营业性地为赌博者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接受赌客投注,以供他人赌博外,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以及以接受电话投注的方式进行赌博,而参与者并不集中在一起的,也属于开设赌场。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赌博,并与赌博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赌博罪并罚。
犯开设赌场罪的人被判缓刑的条件是: 1、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罪情节较轻; 3、有悔罪表现; 4、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5、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开设赌场罪的成立条件是: 1、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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