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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行政复议审查期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
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法律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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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住所(联系地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住所(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名称) 住所(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对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不服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不接受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接受工伤认定结论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认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届满后60日内申请复议。因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包括自然灾害等。)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上述法定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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