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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曾在2020年提示,如果在需要入门费、没有实质项目和产品、对方明显要发展下线中具备任何两点,都可以判断是传销。这三点是2020年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第7条规定的典型传销行为,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通过以下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的,属于传销行为: 1.拉人头,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 2.交入会费,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 3.层级计酬,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近年来,在上述传统的传销方式外,又出现了基于电子商务的多样化传销变种。如通过电商平台、手机应用(APP)、微信朋友圈、二维码等销售虚拟产品、高价出售实物、积分返利等,使消费者产生“消费=返利=免费”的错觉,或通过平台统一销售总额来返利以规避层级计酬。因此,判定是否构成传销要看该模式的目的是否为了实现销售,获得的返利是否仅为基于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产生的折扣,而与其他消费者的消费额或商家累积佣金总额无关。本案例中,虽然有商品销售,但显然购买者与销售者的真实目的均不是为了商品所有权的转让,而是为了获得下一层级返利的会员资格。这与交纳入会费的性质相同。而要求分享,进而能从后来加入者的消费额中获得相应比例的利益,且该利益与发展人员的数量和消费总额的扩大有正相关关系,这便是变相的拉人头和层级计酬。因此,该案例应被认定为非法传销。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和领导作用者,将构成《》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的客体,侵犯了市民的财产所有权,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通常是货币。流通经常伴随逃税、提高物价等现象,侵犯多个社会关系和法律客户。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流通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但是,并非所有的流通行为都构成犯罪,情节一般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者实施流通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必须区分流通罪和直销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如果直销行为中出现夸大直销员收入、产品效应等欺诈、误解行为,直销监督部门不应视为流通罪,而应行政处罚。情节的严重认定应结合流通相关金额、流通发展者数量、流通中使用的手段、流通带来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衡量。主要部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追究的主要是传销的组织策划者,多次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对一般参加者,则不予追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18日《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故对专门从事传销行为的公司,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对其组织者和主要参与人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直接表现为故意,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也就是说,行为者知道自己实施流通行为,禁止国家法规,但为了达到非法利益的目的,仍然实施这种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和积极追求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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