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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坏和流失罪的判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坏或者流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
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最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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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犯罪对象为珍贵文物,毁损一般的文物,不构成本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条所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负有管理、保护文物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博物馆(院)、纪念馆、图书馆的工作人员、文化行政部门中主管文物保护工作的人员等。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物的管理制度; 3.主观要件。 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4.客观要件。 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
1、由于国家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不遵纪守法,违反规章制度,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机关的文物保护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工常活动。 2、犯罪对象为珍贵文物,毁损一般的文物,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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