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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侵犯著作权的,是可以报警的。 如果有以下行为,法院会判决其承担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立案标准:侵犯软件作权罪的主客观要素包括以营利为目的,未经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等作品,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起诉讼:(1)违法收入超过3万元;(2)非法经营超过5万元;(3)未经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复制总数超过500件(份);(4)其他严重情况。根据《刑法》第二十一十七条的规定:(1)复制发行文作品、音乐、电影、电视、视频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作品;(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书籍;(3)未经录音视频制作人许可复制发行的录音视频;(4)制作、销售假冒他人签名的艺术作品。构成侵犯作权罪的,应当立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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