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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控制度和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信息。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扬尘:是指地表松散颗粒物质在自然力或者人力作用下进入到环境空气中形成的一定粒径范围的空气颗粒物,主要分为土壤扬尘、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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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及时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缴纳扬尘排污费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有关规定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未达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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