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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章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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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章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第八十二条规定,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第八十二条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当依法吊销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作出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第八十三条规定,专业运输单位六个月内两次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且单位或者车辆驾驶人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报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作出责令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的决定,禁止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通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及运输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交通事故处罚应按下列方式执行: 1、一般应由交通部门进行执行; 2、如果事故责任人构成犯罪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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