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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
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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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诉讼法自诉条件如下:1。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自诉状;提交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知,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应当做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认为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字或者盖章。提交外文自诉状的自诉人应附中文译本。二、自诉人必须在法定的犯罪追诉期限内提起自诉。三、自诉状或告诉笔录应包括下列内容:(1)诉状名称为刑事自诉状。附带民事诉讼为《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2)自诉人、被告人、近亲属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地址。(3)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4)具体的诉讼请求。(5)送人民法院名称和具状时间。(6)物证和书证件数等。4、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是本案的受害者。受害人因强制威胁无法告知的,人民检察院和受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知。受害者是未成年人。没有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以及因年老、生病、聋哑、哑等不能亲自告诉的人。,其近亲属可以代为告诉。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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